供應商行為準則

1.勞工
供應商應根據國際社會公認的準則,承諾維護勞工的人權,並尊重他們。這適用於所 有勞工,包括臨時工、移民工、學生、合約勞工、直接僱員以及任何其他類型的勞工。 本準則編寫時參考了附錄中列出的公認標準,而這些標準同時亦是一種有用的額外信 息來源。勞工標準:
  1. )自由選擇職業
  2. 不得要求員工向雇主的代理人或子代理人支付聘僱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如有員工已支付這類費用,則應將該筆金額退還給 員工。 在聘僱流程中,必須提供員工以其母語書寫而成的聘僱合約,其中包含聘僱條款及細則的說明。自外國移民的員工必須先取 得聘僱合約,方可從其母國出發,且在抵達雇用公司所在國家後,雇主不得替換或變更聘僱合約,除非雇主基於當地法律規 定而變更合約,並提供同等或更好的工作條件。
  3. )童工/青年勞工
  4. 不得在任何製造工序中使用童工。「童工」指僱傭任何未滿 15 歲、或未達強迫教育年齡、 或該國家 / 地區最低就業年齡的人士(三項中取其指定年齡最大的一項)。符合所有法 例與法規的合法職場學習計劃不在此列。未滿 18 歲的勞工(青年勞工)不得從事可能 會危及其健康或安全的工作,包括夜間值勤或加班。供應商應當透過適當地保管學生記 錄、嚴格審核教育合作夥伴、和按照適用的法例與法規保障學生的權利,從而確保對學 生勞工的管理得當。供應商應當提供適當的支援和訓練予所有學生勞工。如果沒有當地 法律規範,學生勞工、實習生和學徒的薪資水平應最少與從事相同或相似工作的其他入 門級員工相等。
  5. )工時
  6. 供應商需確保雇員的工作時間須符合且不超過國家法律。雇員需被允許至少每七天休一天。供應商需符合相對應整體員工須 休息,休假,特休,和國定假期等的法律。
  7. )薪資及福利
  8. 薪資必須符合員工們的最低需求。供應商需藉由符合相關法規的薪水,包含加班費和福利來補償其員工。使用臨時、派遣及 外包人力時,須遵守當地法律。不得以扣除薪資做為紀律懲戒措施。應提供員工即時易懂的薪資明細表,其中須包含充分的 資訊,以便員工確認所從事工作的薪酬是否正確。
  9. )人道的待遇
  10. 應避免苛刻和非人道地對待員工,包括任何形式的性騷擾、性侵犯、體罰、精神或身體 壓逼或是口頭辱罵;也不得威脅將進行任何此類行為。有關的紀律政策及程序必須有清 晰的定義,並向員工清楚地傳達。
  11. )雇員不可在招募,雇用,交易,工作狀態,業務,薪資,福利,晉升,原則,終止雇用,或退休受到性別,人種,種族,社 會族群,宗教,年紀,殘廢,性向,國家,政治或任何狀態的歧視。雇用,薪資,福利,訓練,升遷,原則,解雇,退休或 其他員工相關等決定需依照相關且客觀性的規範。此外,不得要求員工或潛在員工參與可能有歧視疑慮的醫學檢驗或體檢。應為員工提供合理的宗教活動配套措施。
  12. )自由結社
  13. 根據當地法律,供應商應當尊重所有員工組織和參與他們所選擇的工會、集體談判和參 加和平集會的權利,同時也應尊重員工迴避這類活動的權利。員工和/或他們的代表應 當能夠在不用擔心歧視、報復、威脅或騷擾的情況下,公開地就工作條件和管理方法與 管理層溝通以及分享其想法和憂慮。
2.健康與安全
供應商需確保提供一個健康和安全的環境給其員工。 所有工作場所的環境都必須安全、乾淨,並且符合所有適用法規和規 範,包括在員工可清楚看見且容易經過的地點清楚發布所有適用的健康及安全相關資訊。 供應商應有一套系統來偵測、防 範和因應對所有同仁的健康和安全造成影響的潛在風險,且應鼓勵員工提出與健康和安全問題相關的疑慮,而不必擔心遭到 報復。 應確認、評估員工在從事體力消耗龐大的工作時,是否暴露在危機中,並制定相關管控措施。這類工作包括人工搬 運物料與抬運重物或重複搬運、長時間站立以及重複性高或費力的組裝工作。 上品傳動股份有限公司瞭解從所有生意往來的角度整合健全的健康和安全管理活動是有必要的,因此要求供應商致力為旗下所有同仁建立 健康的工作環境與安全的工作條件。 供應商最少須:
  1. )為所有員工提供健康且安全的工作環境,包括預防、記錄、管理、追蹤及回報職業傷害和疾病的流程機制,並實施 修正措施以消除其成因
  2. )遵循所有適用的健康與安全法律及法規
  3. )為員工提供必要的適當個人防護裝備,以便安全進行工作
  4. )以淺顯易懂的方式,訓練員工如何安全地從事工作,並正確使用及保養個人防護裝備
  5. )制定並遵守緊急計畫和程序,包括:
    • 疏散、火災、醫療與其他災害狀況的應變計畫和設備
    • 員工訓練和通知、演習訓練和緊急通報
    • 復原計畫
  6. )評估安全風險,以提供並維持適當的安全機制,包括任何必要的實體防護裝置、聯鎖及保護設施,藉此防範機具傷 害員工的風險
  7. )為員工提供飲用水和足夠的衛生設施 h. 供應商提供的任何宿舍都應確實維護,確保整潔及安全,並具備適當的緊急出口、熱水、充足的照明熱源與通風設 備、個別的安全住宿環境,以及合理的個人空間與進出權限
3.環境
供應商應該要了解”環境責任”是生產高品質產品重要的一環。在生產過程中,環境和自然資源的負面影響應該被減到最低。 供應商應該要能夠持續改善操作面,製程及產品,進而達到節省資源及避免汙染的目的,將對人類和社會的衝擊降至最低。 供應商基本要求:
  1. )環境許可和報告
  2. 應獲取所有必需的環境相關許可證(如排放監控)、批准和登記文件,亦要對之進行維 護並時常更新,以及遵守許可證的操作和報告要求。
  3. )預防污染和節約資源
  4. 應在源頭或透過實踐(如增設污染控制設備;改良生產、維修和設施程序;或其他方法) 盡量減少排出或杜絕排放污染物以及產生廢物。應節約或透過實踐(如改良生產、維修 和設施程序、替換材料、節約、回收、再使用或其他方法)節約自然資源(包括水、化 石燃料、礦物和原始森林產品)的耗費。
  5. )有害物質
  6. 應當識別、標籤和管理對人類或環境造成危害的化學物質及其他物質,從而確保這些物 質得以安全地處理,包含生產,運送、儲存、使用、回收、廢棄或再使用及棄置。
  7. )固體廢物
  8. 供應商應實施系統性的措施來識別、管理、減少和負責任地處理或回收固體廢物(有害 與無害的)。
  9. )廢氣排放
  10. 在排放營運過程中產生的揮發性有機化學物質、氣霧劑、腐蝕性物質、微粒、耗蝕臭氧 層化學物品以及燃燒副產品前,應當按照要求對其進行分類、例行監視、控制和處理。 供應商也應當對廢氣排放管制系統的性能進行例行監視。
  11. )材料控制
  12. 供應商應當遵守所有適用法律法規和客戶要求,禁止或限制在產品和製造過程中納入特 定之物質(包括回收和棄置標籤)。
  13. )水資源管理
  14. 供應商應當實施水管理計劃,以記錄、分類和監視水資源、使用和排放;尋求機會節約 用水;以及控制污染渠道。所有污水在排放或棄置前,應當按照要求對其進行分類、監視、 控制和處理。供應商應當對污水處理和控制系統的性能進行例行監視以確保達致最佳性 能和符合法規要求。
4.道德規範
為履行社會責任並在市場上取得成功,供應商及其代理商必須謹守最高的道德標準, 包括:
  1. )無賄賂、勒索或侵吞
  2. 嚴禁各種形式的貪污,敲詐勒索和挪用公款導致立即終止業務並採取法律行動。
  3. )無不正當收益
  4. 不得承諾、提供、批准、給予或收受賄賂或其他形式的不正當收益。此禁令包括承諾、 提供、批准、給予或收受任何有價之物(無論是直接還是透過第三方間接地進行),以 期獲得或保留業務、將業務轉讓他人或獲取不正當收益。應推行監控和強制執行程序以 確保符合反腐敗法的要求。
  5. )資訊公開
  6. 供應商或許有機會獲取上品的機密(非公開)的資訊。供應商須將該持有機密訊息嚴格保密,在沒有得到 上品事先 批准的狀況下不得將其透露,除非基於在必要時候的法律需求。上品 保留其機密資訊的唯一所有權。
  7. )知識產權
  8. 應當尊重知識產權;須以保護知識產權的方法傳遞技術和生產知識;並必須保護客戶和 供應商的資料。
  9. )公平交易
  10. 廣告和競爭應謹守公平交易、廣告和競爭標準。
  11. )負責任地採購礦物
  12. 供應商應當制定政策來合理地確保他們製造的產品中所含有的鉭、錫、鎢和黃金不會直 接或間接地資助或有利剛果民主共和國及其鄰國內嚴重侵犯人權的犯罪武裝團體。供應 商應對這些礦物的採購和產銷監管鏈進行嚴格的審核,並在客戶查詢時提供有關審核標 準的資料。
5. 管理體系
供應商應採用或建立範圍與本準則內容相關的管理體系。在設計該管理體系時,應確保:
  • 符合與供應商營運和產品相關的適用法例、法規及客戶要求;
  • 符合本準則; 以及
  • 識別並減輕與本準則有關的經營風險。管理體系也應當推動持續改進。
該管理體系應包含以下要素:
  1. )公司承諾
  2. 企業的社會及環境責任政策聲明應確定供應商對守法以及持續改進的承諾,並由行政管 理層簽署,並以當地語言張貼於工作場所內。
  3. )管理職責與責任
  4. 供應商應明確指定高級主管和公司代表來負責保證管理體系和相關計劃的實施。高級管 理層應定期檢查管理體系的運作情況。
  5. )法律和客戶要求
  6. 制定程序識別、監視並理解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客戶要求(包括本準則的要求)。
  7. )改進目標
  8. 應制定書面績效目標、指標和實施計劃來提高供應商的社會和環境責任績效,包括對供 應商為達成這些目標所取得的成效進行定期審核。
  9. )培訓
  10. 應為管理層及員工制定培訓計劃,從而實施供應商的政策、程序及改進目標,同時滿足 適用之法例與法規的要求。
  11. )溝通
  12. 制定程序將供應商的政策、實踐、預期和績效清晰準確地傳達給員工、供應商和客戶。
  13. )員工意見、參與和申訴
  14. 制定持續可行的程序(包括有效的申訴機制)以評估工作人員對本準則所涵蓋之實踐或 違反情況和條件的認知度,並獲取員工在這方面的意見,從而推動持續改進。
  15. )審核與評估
  16. 定期進行自我評估,從而確保符合法例與法規的要求、本準則內容以及客戶合約中與社 會與環境責任相關要求。
  17. )糾正措施 制定程序以確保能及時糾正在內外部的評估、檢查、調查和審核中所發現的不足之處。
  18. )文檔和記錄 建立並保留文檔和記錄,從而確保符合監管規例與公司的要求,同時應保障私隱的機密 性。
  19. )供應商的責任 制定程序來將本準則的要求傳達給上游供應商,並監管上游供應商對本準則的遵行情況。